达州市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02 10:21:2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发20043号)、《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发20178号)、《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努力推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413号)、《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38)、《中共达州市委关于努力推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意见》(达市委发200435号)、《中共达州市委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实施意见》(达市委发201810号)和党中央关于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普及活动以及《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精神,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达州市委宣传部、达州市社科联决定在我市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以下简称社科普及基地)建设工作。为此,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达州市社科普及基地由达州市委宣传部、达州市社科联组织相关专家评审、认定建立,由市社科联对其工作开展进行业务指导。市委宣传部理论科、市社科联办公室具体负责基地的申报受理、联系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社科普及基地实行面向社会、面向基层、专家评审、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在我市范围内有条件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宣传普及活动的单位和机构,均可申报。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基本要求

第四条  科普基地的申报条件

1.凡从事人文社科研究、宣传的单位和机构均可申报。申报单位须将社科普及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由专人负责,并能组织一定的社科普及力量开展工作。

2.申报单位应具有开展经常性社科普及活动的条件与设施,包括有相对固定的社科普及活动场地和相关的硬件设施(如图书资料、电脑、人文景观等)。

3.申报单位有一定数量的社科普及工作经费,能保证社科普及工作的正常开展。

4.申报单位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组织运行能力,制定了系统的社科普及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计划或规划。

第五条  科普基地的基本要求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社科普及活动,着力提高公民的人文社科素质,帮助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坚持面向社会开展经常性社科普及活动,每年至少开展和举办六次以上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社科普及活动,积极参与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安排部署的社科普及工作。

3.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公众,精心设计好普及活动的主题,形式生动活泼,寓教于乐,实效明显。

4.坚持开展服务社会、服务大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一般不进行赢利性商业活动。

5.坚持每年认真总结社科普及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报送总结材料和下一步社科普及工作计划。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社科普及基地的经费来源原则上由申报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安排投入,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对基地实行考评,根据考评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基地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

第七条  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资助基地建设的经费专款专用。经费的开支标准应按有关财务政策和法规执行,基地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协助监督资助经费的使用。同时,妥善保管相关开支的账目和凭证,以备审计部门、上级部门以及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财务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地建设的资助经费。

第八条  市级专家评审费和工作经费在科普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认定管理与检查评估

第九条  凡我市范围内有条件从事社科普及活动的单位、团体、机构均可书面申请。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县(市、区)社科联向市社科联提出申请;市直部门、高校社科联和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可直接向市社科联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时要同时提交基地建设方案,由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申报单位与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签订共建协议书(责任书),并正式授牌。

第十条  社科普及基地建成后,应按本办法各项要求开展工作,并认真履行共建协议。在县(市、区)的社科普及基地由市社科联委托县(市、区)社科联协助指导管理。

第十一条  为促进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对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管理机制,每三年组织一次社科普及基地的评估。对评估为优秀、良好、合格的社科普及基地给予适当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社科普及基地,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其社科普及基地的资格。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认定建立的社科普及基地。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解释权与修改权归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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