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长江流域立法的模式之变:从分散立法到综合立法(论文)
《广西社会科学》 2020.08
南景毓(四川文理学院)

南景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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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模式是立法的核心问题,决定立法的方向与内容的选择和立法质量的提升。立法模式不同,立法的方向和内容不同,立法的质量也迥然不同。因此,立法模式选择的妥当与否直接关系着立法的成败。
长期以来,受还原论的影响,长江流域立法采用分散立法模式。长江流域立法由国家层面的立法、流域层面的立法、地方层面的立法和其他涉水管理立法组成。在国家立法层面,长江流域的治理主要依靠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4部法律,防汛条例、抗旱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12件行政法规和47部部门规章。在流域立法层面,长江流域的治理主要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件行政法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三峡水库调水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部部门规章和长江水利委发布的长江流域水行政管理的12件规范性文件。在地方立法层面,长江流域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流域内其他涉水管理立法包括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国土、交通运输、渔业、能源、牧业等多个部门(行业)的法律法规。比如,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渔业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港口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可再生能源法、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长江流域分散立法模式造成长江流域法律制度体系残缺,流域生态环境形势恶化,流域利益冲突不断。长江流域立法需要更新立法模式。
超越还原论的整体论的确立、复合生态系统的保护、多种利益冲突的化解和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亟待《长江保护法》以整体论为立法理念,选用一条河流一部法律治理的综合立法模式。本研究对于流域立法方向与内容选择、流域立法质量提升、流域立法模式和环境法学方法论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