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新时代服务型政党在基层实践中的意义与路径(论文)
发布时间: 2024-11-16 20:21:24    

24.法治乡村视域下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精准化问题的调研研究(研究报告)

市社科划项目  2021.12

雯、丁德光、蒲小勇(市委党校)

作品展示:

法治乡村视域下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精准化问题的调查研究——以达州为例

 

  

 

[ ]  研究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精准化是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加快建设和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农民合法利益、推动农村社会环境稳定和法治乡村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现实意义。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精准化,是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更高效的重要途径,更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体现,有利于提高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有利于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的全方面发展。

 

[关键词]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精准

 

2019 6 月,司法部法治乡村建设提出要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抓住了我国农村地区社会治理建设的关键。建设法治乡村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基础,但同样也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薄弱环节。随着农村社会改革与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区传统经济结构与利益结构的重组与重构都带来了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作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供给体系长期滞后于农村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

一、达州市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现行成效

近年来,达州市司法行政系统按照司法部、省司法厅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深化司法行政改革为总抓手,以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统揽,逐渐形成地域特色“达州经验”。

(一)构建情况

达州市对于推动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一直在不断努力和创新,推动市区两级12348网络平台互联互通,打造智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公共、全面开展法治乡村建设“五个一”工程,建立乡村涉民生案件“快执”绿色通道,开展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两所”联动试点工作等,实现实体全覆盖。在公共法律服务事务上,市县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成率100%,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成率92%,已形成市、县、乡、村四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1、队伍建设。队伍的建设对于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至关重要,人是体系运行的核心,一支强有力的队伍是体系良性运行的能动力。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中,已经形成了覆盖广、专业强、较为稳定的平台队伍、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构成的“3+”队伍。

平台服务队伍,实体平台队伍主要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站和公共法律服务室的队伍构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由中心主任负责,各窗口对应业务科室及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派人组成;公共法律服务站工作站站长由司法所所长兼任,司法所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乡镇人民调解员、法律顾问等组成;公共法律服务室由驻村法律顾问负责。网络平台由“12348”热线平台人员由熟悉公共法律服务各项日常业务的“全科型”法律人才和全市法律服务工作者全部纳入网络平台服务人员。 

专业人才队伍,选择优秀律师组建“党政法律顾问团”“企业法律服务顾问团”和“涉法涉诉专家库”;市、县两级分别组建普法讲师团,选聘高校法学教授、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379名为讲师团成员;聘请律师、法学专业人才为乡村法律顾伟;选聘215名具有法律、医疗卫生等专业知识和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组建人民调解专家库。 

志愿者队伍,在每个村(社区)村干部、老干部、老教师、退伍军人、致富能手等群体中培养至少5名“法律明白人”,向周围群众宣传国家政策、法律知识;同时确定1名公共法律服务联络员,负责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收集区域内群众法律服务需求信息;成立流动普法小分队,定期进村入户宣讲与生产生活、依法维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2、平台搭建

达州市已形成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融合发展,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已经形成。法治乡村背景下,实体平台全面覆盖,截止2019年,达州市依托司法所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316个;在村(社区)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2426个;在达州外出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广东、江苏、云南和重庆设立异地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6个。到2020年,异地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已增加到7个。智能平台充分运用,热线平台“12348”增加转接、录音、智能调度、信息管理等功能,增设虚拟坐席1000个,24小时响应,与“12345”市长热线、“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12333”劳动保障热线等热线相互对接,实现三方通话,分流处理;网络平台以“12348四川法网”为主体,“达州司法”APP和全市司法行政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矩阵为两翼的网络平台体系。 推动公共法律服务“掌上办”“指尖办”,做好达州市智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推广和培训工作,实现各乡镇街道用户数不低于常住户50%的工作要求。

3、保障到位

首先是组织保障,乡村法治建设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是依法治市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市委市政府应有之责,分别写入了市委党代会报告和市政府工作报告,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这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了夯实的物质保障。其次是制度保障,建立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建立了相关的制度,确保了服务方式规范化、服务内容程序化、服务质量目标化。建立了“公共法律工作站、工作室”建设标准体系、法律援助工作制度、法律服务考核制度等。

(二)运行机制

2020年6月中共达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印发了《达州市乡村振兴法治工作实施意见(2020—2022 年)》,该文件成为近三年我市推动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指导与依据。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市已具备了良好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基础,有效的运行是实现其目的的关键。

从横向看,我市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运行机制已较为健全。通过“五个一工程”(即1个乡有1名法律顾问、1名法治带头人、1个法治讲堂、1个法律服务室和1个法治宣传平台)基本实现了公共法律服务深入基层“最后一公里”,基本实现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内容的展开。“五个一工程”成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支点;通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12348”热线、“四川法网”、达州司法APP等智慧体系的建设,实现了公共法律服务的全覆盖,实现了乡村法律服务的途径多元化,为精准化提供服务创建了良好的条件。

从纵向看,达州市基本已搭建镇级、村(社区)、小组(网格)三级公共法律服务综合平台。三级平台各自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法律政策宣传、社情民意登记,引导群众按照法律政策以及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调处理群众反映的事项;推动“两所”联动机制(即派出所与司法所联动),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良好局面,不仅整合乡村司法资源、提高乡村法律服务能力,更进一步破解乡村司法力量薄弱问题。

(三)成效分析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是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和评定指标,也是为“十四五”良好开局贡献法治力量的近期目标。达州市公共法律服务已形成市县乡村四级服务体系,实现了城乡全覆盖。乡层面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依托公共法律服务站、乡村司法行政部门和相关的行政综合所目前已经基本实现全覆盖。村一级的公共法律服务室在《达州市乡村振兴法治工作实施意见(2020—2022 年)》中,要求在2022年实现全覆盖。目前村一级公共法律服务室覆盖率为92%,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在一村一法律顾问方面我市乡村已实现全覆盖。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便捷高效上通过平台多元化、方式多样化、机制常态化已初步实现。在实体平台为支点、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为线的三级平台体系下,为乡镇居民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服务,当下又在推广掌上立案等智能化法律服务,减少乡镇居民的法律成本。并且通过多元化的服务方式,增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灵活性和有效性。通过“五大活动”、法律七进等专项活动,有效持续开展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开展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试点工作;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设立信访接待窗口,推动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依托公共法律服务站点设立公证、司法鉴定巡回服务窗口,明确公证、司法鉴定联络员;创新开展贫困户公证法律援助,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优化法律服务方式,减轻贫困户经济负担;积极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试点推行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业务。服务内容丰富、开展方式多样,但精准化还不够,即政府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与乡镇居民所需不完全匹配。如法律宣传更多地是以当下法律宣传节点所需,但农民更多地是关心土地和个人相关权益的法律知识。

我市在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上坚持均等普惠。从政策制定上,坚持城乡均等、城乡居民共享;从运行推广上,坚持力度标准一致;从执行保障上,坚持要求水平统一。但因各个乡村实际情况有所差异,导致现实状况下,各地享有和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也会有所不同。

由于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覆盖未全、供需匹配度不高、均等普惠不尽使得我市公共法律服务运转成效并不是太高。

 

达州市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成效分析图(图1)


公共法律服务站(室)全覆盖

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完整

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完善

公共法律服务特色化

经费保障

通川区

+

+

+

+

+

达川区

+

+

+

+

+

大竹县

-

+

+

+

+

开江县

-

-

+

-

+

宣汉县

+

+

+

-

+

注:1、+为肯定性标识,-为否定性标识;2、此表以2019年的数据为准。

二、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体系

达州市对于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是相对完善的,实现了多种方式、模式的创新,实现了“供”的多方位化。但是这些“供”的效果是否达到理想状态,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对象的获得感、体验感是验证“供”的有效性的最重要、最关键的方式。达州市对于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工作开展充分且丰富,但农民的获得感与之并不匹配,这便是公共法律服务供与寄不相匹配的结果。

根据图一不难看出,我市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较为完整,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基本健全,但仍可看出诸多不足。除了一些硬件上的不足,更多是细节上的不足,随着乡村社会矛盾的转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乡镇居民对于公共法律服务的需要不再是单一的、被动的,这就对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精准化需要。

(一)达州市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体系的不足

作为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主体获得感和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水平的重要体系——供给体系,是当前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发展的新方向。供给体系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一部分,长久以来都是以自然的方式存在,随着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成为了新的发展线,这也是促进法治乡村的新的“增长极”。长久以来,公共法律服务是以政府提供为主导,政府提供什么,人民就享有什么,不管是否是人民所需。因此形成了供与需的不匹配。

1、内容上不对口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已扩展至包含法律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司法公正、司法鉴定、司法调解和社区矫正,从内容上讲已极近完善。但这些内容是不是都是服务主体所需呢?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服务主体是乡镇居民,他们具有其特殊性,他们社会关系单纯、经济活动简单,因此他们关注的法律知识也具有其特殊性。法律宣传的“法律七进”活动使得法律宣传深入到各行各业各层,使得更多的人了解到法律法规,但法律宣传更多地是填涂式,根据法治节点或主题,进行特定的宣传,本身这可以使法律宣传更有系统更详实。但是这很难吸引乡镇居民的兴趣。由于乡镇居民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使得他们的阅读理解能力都有限制,因此他们对于不是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很难提得其兴趣学习与了解,这就大大影响了乡村法律宣传效果。

2、方式不对味

服务主体的自身特性,对于公共法律服务的接受也会有所不同。外出务工人员的流动,使得乡村“空心化”严重,大部分常住居民为老年人和儿童,同时他们的文化程度不高,因此他们对于法律知识的接受能力有限,专业化的术语对于他们而言比较难以理解,这就需要我们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时候针对他们的特性进行展开。法律知识是相对比较专业的,法律讲堂、法律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活动需要更多元化。更接地气,这才能使得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更为精准。在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化不断提升的过程中,怎样使乡镇居民能够更好地运用也成为当前需要落实的。达州市对于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活动的开展多是以乡镇居民能够接受的方式展开,如达川区412个村(居)委普遍建立以法治宣传专栏、法治宣传长廊、法治标识牌为主要形式,以宪法及法律知识、村规民约为主要内容的法治文化阵地,形成集休闲、娱乐、学习于一体的法治文化平台。法治宣传栏、法治标识牌都是易懂的法治宣传方式,但是,乡村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知识的不断累积,人们对于接受的方式要求也不断提高,不可再以一层不变的思维和方式落实工作。

3、执行上不对称

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人员欠缺,经过这几年的不断发展,乡镇上至少已配备了一名法律顾问和一名法律明白人。法律顾问是由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士组成,法律明白人是由乡村推选出有责任心有一定文化“乡贤”担任,但他们往往都是非法律人士,他们会参与由政府主导的法律知识相关培训,使他们具备一定的服务能力。但法律明白人的经费保障相对不足,经济条件好的乡镇还有一定的补助,大部分乡镇都是一种义务性质,这大大降低了法律明白人参与和服务的积极性,容易流为形式。基层法律工作人员的待遇不足,法律专业人士难以立足,乡镇司法所得工作人员配备不足,如宣汉共有516个村,但仅有122名基层法律工作人员,这还是包括作为法律顾问的律师。多数乡镇只得一名法律专编人员,两名至三名司法辅助人员,然而他们需要从事法律宣传、法律调解等庞杂的司法工作,大部分精力还要投入到日常的司法工作中。因此他们常常联合附近乡镇一起开展活动。基层法律工作力量的严重不足,削弱了公共法律服务的精准性,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考核不严,偏向于形式审查,这使得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容易供给与“上”要求和与“下”期望不匹配。

(二)成因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精准化不足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认识上不足。乡村振兴不仅是物质丰裕,而是物质与精神共富有。法治乡村的建设就是满足乡镇居民日益增长的精神需要,也是乡村良性自治的需要。公共法律服务是满足乡镇居民的精神需求、提高乡镇居民的素养、是推进基层治理有效性的有效途径和助推器。近几年,在乡村不断发展的同时,乡村的公共服务提供能力也不断加强,但是对于公共服务的提供更多地是“锦上添花”,从认识层面上,缺乏主动性,更多地是完成任务。首先,基层领导干部缺乏法治观念;其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效果并不是立呈立现。依法治市要求下,公共法律服务是司法系统重要工作之一,形成了长效的运行机制,但对乡村一层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重视不够,在制定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和政策时缺乏对乡村情况的考虑与估量,主要体现在规则的细化上。

二是方式上不够。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方式主要依托传统方式,如宣传标语、展板、走访、文艺活动、讲座等,对于现代化方式,如网络平台也有,但运用度不高,主要原因在于供给精准度不够。网络平台具有便捷高效的优势,但同时也具有操作性的特点,对于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乡镇居民,普及存在一定的困难。但作为未来发展趋势,如何提高乡镇居民的使用率,绝大程度上源之于吸引力。如果网络平台能够更好地提供他们所需服务,而不仅是有个选择,那么便可以更好地提高使用率。当下网络平台的开展,更多的是内容的广泛性,对于内容和方式的效用性还缺乏对接性。对于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方式,我市一直在做新的尝试和试点,也取得了一些成绩,如全国法治示范村开江县长岭镇的中山坪村,推进“有事请找我”工作机制,它既是基层治理的创新,也是公共服务的创新。它是一个综合平台,将与居民息息相关的各个行业、各个方面融合在一个平台,实现服务一次性。这个综合平台将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调解融合,每日有法律工作者在法律服务窗口值班,为所需人群提供了时间与空间保障。

三是规划上不到。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认识对实践具有指导作用。科学合理的规划有利于良性机制的建立和制度有效合理的运转。公共法律服务在我国发展较晚,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发展更是时间不长。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与政府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在社会与经济发展不够充分时期,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深度与范围都严重不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也不断增强。供给精准化是对公共法律服务不断深入的要求,在顺利完成“十三五”规划,成功完成脱贫攻坚,全面乡村振兴的背景下,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精准化是乡村发展的结果、法治乡村建设的要求。达州对于乡村法律公共服务的供给精准实践中有探索,但并为从顶层设计上去有意识科学的规划,这样使得即便有探索也是零散的、零时的,不能形成系统。

四是行动上不高。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规划上不到,是意识不够、认识不足,思想限制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精准化;行动不高,是规划不到、方式不够,实际影响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上的精准度。面对乡村基层法律服务力量薄弱、服务范围广泛等现实问题,我市已经通过实践建立了一系列制度,以整合资源,解决问题,如基层的“两所联动”机制,片区合作法普等。但同样由于现实的困难,使得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精准行动不高,人手不足但任务繁杂,实际的工作开展更多地是自上而下的完成既定任务和指定任务,对乡镇居民需求的关注与回应不够。

三、推动法治乡村,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精准化

法律需求无限性与法律资源有限性之间的平衡是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精准化的理论难点。随着乡村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乡镇居民对于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当下乡村具备多重特殊性。从群体出发,一是乡村常居人群多为老人、妇女和儿童,法律知识与意识比较欠缺。二是外出务工人员较多,涉及到保护农民工土地权益,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对于他们的司法救助,我市大胆创新,开设了异地法律援助工作站;从服务内容来说,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林草权等确权或流转法律服;乡村外嫁女、入赘婿的合法权益等;从服务范围来说,服务对象分布广泛且散,服务范围广但不够精。面对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提高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精准化有利于提高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水平,有利于提高乡镇居民满意度,有利于法治乡村的建设。

(一)加强意识,加强规划、从根本上重视

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精准化首要侧重点还是在于供,如何更好地供、有效地供。而供的重点在于政府,特别是乡村,更需要政府资源的倾斜。所以,首先需要强化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精准化意识,提高重视程度,作为“十四五”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发展方向。

一是政策、工作计划制定阶段,加强对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规划,从设计层面,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精准化工作开展提供政策支持和计划引导,有计划、有部署地开展。我市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还处于零基础阶段,即便有零星探索,也并全面化、系统化。加强意识和规划可以有效提炼和宣传扩展现实已有经验和实践依据。同时它也是政府加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精准化工作信息的释放,可以提高乡镇政府对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精准化工作的重视,能够有效推动这项工作的推动。

二是足够的重视可以促进对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精准化工作的经费、资源支持。乡村的经济实力发展不均,多数不足以支撑公共服务更精准的开展,这便需要政府从总体进行经费与资源的分配,如乡村缺乏法律队伍与法律人才,需要进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充,同时乡村法律明白人法律知识欠缺,也需要加大对他们的培训,这些都需要经费予以保障。充足的经费和资源是推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精准化的推动器。在对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精准化制定政策和计划时,应当将经费、资源等保障考虑在内,作出一定的专项经费保障,可以更好地促进这项工作的展开。

(二)加强考核、结果管理有所监督

实践是检验工作的重要标准,即便有科学有效的政策和计划,如何落实、怎样落实会直接影响政策与计划的实现。

首先,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精准化纳入目标考核、将公共法律服务精准化等工作纳入对各级党委、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精准化作为综合目标考核的指标之一,从结果对过程进行管理,倒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重视,整体推进工作的开展。

其次,制定推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精准化工作的考核,制定考核细则和标准,督促该项工作的规范和标准化。建立工作奖惩制度,定期开展综合评估、回访、群众满意度调查,把公共法律服务人员的出勤率、服务效率和群众满意率等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与值班补助、评先评优等挂钩,确保服务实效。合理有效的考核是工作科学推动的推动力,也是该项工作有结果监督的重要手段。作为公共法律服务高水平的表现,供给精准化对公共法律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要使该项工作常态化必须建立其自身的考核标准和体系,督促其标准和要求的统一,为该项工作从结果上监督提供依据。

强化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精准化的监督是对公权力行为监督的行使。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政府对于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予以保障,从政府管理上需要对乡镇政府该项工作的开展进行监督。同时,作为该项工作的服务对象也是主体,人民对于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可以进行监督。良好地监督能够推动该项工作在过程中合理高效,在结果中科学有效。

(三)加强资源调动、沟通协调等相关工作机制建设

一项工作的有效开展是一系列制度的联动。乡村社会经济发展相对并不是完全充分,基础设施并不是十分完善,并且各个乡镇之间也有差异,由于乡村劳动力流失严重,老龄化较为严重,部分乡村的党员平均年龄为60岁以上,乡村能发动的有效力量严重不足。基层面临的固有不足,需要有效的整合调动,建立资源调动、沟通协调等相关工作机制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精准化推动中十分必要。精准化简言之就是供为所需,

一方面首先需要获得服务对象的需求,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精准化在创建这样的平台时,应当进行资源整合,搭建共享平台。纵向上,乡镇建设平台可以融合搭载其他相关平台,成为一个综合平台,整合自身的资源,建立内部部门、行业和人员的沟通协作机制。横向上,可以多乡镇多部门的联合打造开发,整合多地多部门资源,既节约资源又加强联动能力。另一方面行动上,建立完善常规活动联动机制,突发活动应急协作机制,包括资源和人员的联动,形成获取需求、回应需求、解决需求全过程的合作机制。用有限的法律资源尽可能满足无限的法律需求。

(四)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

人是实践的主体,是落实工作的关键。强化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人才队伍是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水平,精准化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基础。乡村公共法律服务队伍除了面对队伍力量不足的问题,因法律的专业性高,还面临着队伍水平不高的问题。

队伍力量不足的问题主要因为基层司法力量不足、基层法律人员欠缺。乡村基层法律服务者力量薄弱,专职法律服务者极度欠缺,辅助法律服务者不但欠缺还流动性大,不利于公共法律服务的有效性开展。在供给精准化背景下,对于队伍的要求提高,精准化很多时候讲求“一对一”,这就需要大量的法律服务人员。在保障有限的情况下,有效整合人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基层虽然法律专业人员缺乏,但可以调动当地的有一定法律知识的退休人员、党员或是缺乏法律知识但通过培训有意愿成为的人,作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网格化的一员。还可以更高效的相关学院进行对接,作为该校法律实践基地,让法学专业的大学生成为法律志愿者,成为该地法律服务人员的机动力量。

队伍水平不高的问题主要因为乡村法律服务专业专职人员占比不够,大部分服务者法律知识不足。增加专业法律人员扩充到乡村法律服务队伍,提高专业专职比例是最佳办法,但并不是最适宜的办法,乡村面临着诸多现实困难。结合我市乡村实际情况,提高乡村法律服务辅助工作者的法律知识水平是最有效的措施。加强法律明白人等法律服务辅助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同时对于司法辅助人员应该提高费用保障,对志愿者辅助人员应该适当予以补贴,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减低流动性,保障队伍的稳定。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精准化是优化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新方向,是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水平提高的新要求。法治乡村的建设是全面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有效性及精准化是实现法治乡村的重要手段。虽然达州市对于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精准化还没有形成系统,但已经有所探索,如针对大量的外出务工的农民,开展了异地法律援助。达州市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为提供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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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国梁.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欠缺与优化[J]. 人民论坛, 20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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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狄邦建.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 中国司法, 2014,(10).